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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成功大學獎勵優秀高中生就讀獎學金

國立成功大學獎勵優秀高中生就讀獎學金核發要點

(111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86.12.03 431次主管會報修通過
87.10.28 45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88.09.08 47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89.02.23 48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89.09.27 479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1.01.23 52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1.05.15 53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2.12.31 568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4.10.12 60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5.01.25 61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5.05.03 
61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5.08.23 622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7.02.27 651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8.07.15 67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2.10.16 75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5.02.0792次主管會報(通訊會議)修正通過
108.07.17 81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8.11.13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12.22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高中畢業生就讀本校,特頒發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種類與名額:

()考試分發入學成績優異者:凡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且學系採計科目任3科之成績達滿級分者。

()各項入學管道成績優異者:經各學系審查通過,每班最多錄取1名。

()學科能力測驗任4科達60級分者。

()依教育部「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審查取得保送資格,經錄取進入本校就讀者。

()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辦理要點」設立之科學班學生錄取本校者。

前項各款獎學金不得重複頒發。

三、前點獎學金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發給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第二學期起至該學系規定修業期限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限),其前一學期在校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十者,續發獎學金伍萬元整。

四、獲獎勵之學生如該學期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取消該學期領取本獎學金資格。

五、獎學金由相關文教基金會及熱心教育之財團法人和社會人士提供,或由本校編列經費。

六、本獎學金之審核由各學系辦理初審作業,複審作業由獎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核,業務由教務處辦理。

七、各院系得自籌經費,另訂定獎學金核給規定。

八、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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